文书内容
河南省武陟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豫0823执1148号
申请执行人:河南江河通信工程有限公司,住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经八路5号院1号楼1单元6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105750703266M。
法定代表人:安新华,职务:董事长
被执行人:***,男,1977年10月3日,汉族,住修武县。
本院在执行申请人河南江河通信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建筑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中,经查,被执行人***名下有豫H××××ד五菱牌”汽车一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
一、查封被执行人***名下的豫H××××ד五菱牌”汽车一辆,期限为二年。
二、查封期间不得过户、变卖、转让、损毁,不得对被查封财产设定权利负担,不得有妨碍执行的其他行为。
三、限被执行人***收到本裁定三日内将该车交至本院执行局,逾期将依法强制执行。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郭满红
二〇二一年五月二十日
书记员 李**飞
河南省武陟县人民法院
协助执行通知书
(2021)豫0823执1148号
:
申请人河南江河通信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建筑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20)豫0823民初2030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拒不履行生效的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第38条规定,请协助执行下列事项:
一、查封被执行人***名下的豫H××××ד五菱牌”汽车一辆,期限为二年。
二、查封期限为二年(2021年月日----2023年月日)。
附:(2021)豫0823执1148号执行裁定书壹份
年月日
武陟县人民法院
送达回证
案号:(2021)豫0823执1148号
案 由
建筑工程合同纠纷
送达文书
名称和件数
裁定书、协助执行通知书
受送达人
送达地址
同上
受送达人签名或盖章
年 月 日
代收人签名及
代收理由
年 月 日
备 考
豫HRK928
填发人:李**飞送达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