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焦作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豫08民辖终82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男,1977年10月3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修武县。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河南江河通信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经八路**院**楼****。
法定代表人:安新华,执行董事。
上诉人***与被上诉人河南江河通信工程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河南省武陟县人民法院(2020)豫0823民初2030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
***上诉称,根据民诉法的规定,对公民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本案应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十八条第二款的规定,其他标的,履行义务一方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本案履行义务一方显然是上诉人***,其住所地为河南省,因此,请求二审法院依法撤销一审裁定,将本案移送至修武县人民法院审理。
本院经审查认为,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本案中,原审原告称其负责施工联通公司焦作分公司发包的光改、PSTN退网专项改造、扩容及农村宽带接入网改造等工程,被告为该工程的实际施工人,该合同履行地为武陟县,因此,河南省武陟县人民作为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对本案具有管辖权。原审法院认为对本案具有管辖权,裁定驳回***管辖权异议并无不当,但适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十八条错误,应予以纠正。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苏 凯
审判员 刘 乾
审判员 梁晓辉
二〇二〇年六月二十九日
法官助理豆春庆
书记员石现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