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江河通信工程有限公司

河南江河通信工程有限公司与某某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武陟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豫0823民初2030号
原告:河南江河通信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经八路**院**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105750703266M。
法定代表人:安新华,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杜青波,男,该公司工作人员。
被告:***,男,1977年10月3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修武县。
原告河南江河通信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江河公司)与被告***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5月20日立案。
原告诉称,原告负责施工联通公司焦作分公司(业主)发包的光改、PSTN退网专项改造、扩容及农村宽带接入网改造等工程,胡博担任该工程的项目经理,在2014年11月份原告将该工程交付给被告施工,被告系该工程的实际施工人直至2016年底工程结束。2018年7月至10月份涉案工程经联通公司焦作分公司及第三方审计公司审计,审计出来本案涉诉项目共欠业主材料款590911.84元。原告认为胡博应对此承担全部责任,遂起诉至舞钢市人民法院要求其偿还该590911.84元材料款义务,在庭审前胡博申请追加***为第三人(原告在庭审时没有变更该次起诉的诉讼请求),后经平顶山市中级人民法院终审判决【(2019)豫04民终3345号民事判决书】胡博承担支付材料款86387.73元,驳回原告其他诉讼请求;同时平顶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决原告与***的纠纷可另案主张。原告认为被告系涉案项目的实际施工人,其施工时多领取材料应当依法归还,经审计后多领的料款590911.84元减去胡博应承担的86387.73元,剩余的504524.11元应由被告承担支付义务,且被告***本人在舞钢市人民法院庭审时愿意退还材料;同时被告在提供资料时故意夸大工程量导致业主对原告进行审计扣款,该扣款196134.36元应由被告承担;原告多支付给被告的劳务费230946.56元也应由其返还。请求判令:1、依法判令被告***支付原告料款504524.11元、返还多支付的劳务费230946.56元、承担审计扣材料款196134.36元,以上共计931605.03元。2、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被告***在提交答辩状期间,对管辖权提出异议,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十八条第二款的规定,对公民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故被告认为该案件应由被告所在地,即修武县人民法院审理。
经审查,本案系合同纠纷,原告诉称其承包焦作联通公司对焦作市辖区、县的光改、PSTN退网专项改造、扩容及农村宽带接入网改造等工程,武陟县作为工程所在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十八条之规定,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合同对履行地点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确的,争议标的为给付货币的,接收货币一方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本案中武陟县作为合同履行地,对该案享有管辖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被告***对本案管辖权提出的异议。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焦作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长  吴明慧
审判员  赵向辉
审判员  宋永盼
二〇二〇年六月二日
书记员  成斐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