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漯河市召陵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9)豫1104民初3160号
原告:中国移动通信集团河南有限公司漯河分公司。营业场所:漯河市湘江东路23号。
负责人:万帮奎,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刚毅,河南强人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河南省诚盛通信安装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漯河市郾城区嫩江路企业总部1707室。
法定代表人:黄文帅,总经理。
原告中国移动通信集团河南有限公司漯河分公司诉被告河南省诚盛通信安装有限责任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8月2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中国移动通信集团河南有限公司漯河分公司委托的诉讼代理人王刚毅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河南省诚盛通信安装有限责任公司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按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2014年,原告与被告签订《宽带合作协议》及相关补充协议,约定被告负责代理区域内的用户宣传、发展、安装、维护、障碍查修、代向用户收取使用费、线路的施工建设等业务。2017年,双方签订补充协议,约定代理区域内的互联网线路所有权归原告所有。原告已履行了义务,但被告至今拒不履行义务,且多次破坏线路,导致原告网路故障,损失巨大,为了维护自身合法权益,请法院确认位于舞阳县保和乡黄庄村等50个宽带线路的产权归原告所有,并将上述宽带线路交付给原告,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违约金61800元,赔偿损失50000元,并承担诉讼费。
被告未答辩。
经审理查明:2018年6月19日,原被告签订一份补充合同,约定在30个自然日内,将保和乡、吴城镇、孟寨镇、文峰乡、马村乡、空冢郭乡的50个宽带线路原告回收自建。原告一次性向被告支付900314.37元。另外,被告此前在合作期间,因对用户服务不好,按合同约定应支付给原告违约金61800元。
本院认为:上述查明的事实清楚,有原被告之间签订的合作合同及补充合同和原告通过银行转给被告900314.37元的银行业务回单等在卷佐证,足以认定。另有用户的投诉记录和故障报警、维修图片亦在卷佐证,足以认定。原被告签订的合作合同及补充合同以及用户的投诉、报警、维修图片真实可信,予以采纳。原告要求被告按合作合同支付违约金61800元,理由正当,于法有据,予以支持。但上述乡镇的50个宽带线路,被告是否已将产权交付原告,没有证据,无法支持。50000元的损失,亦无证据,同样无法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河南省诚盛通信安装有限责任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5日内支付原告中国移动通信集团河南有限公司漯河分公司违约金61800元。
二、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670元,由被告河南省诚盛通信安装有限责任公司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漯河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安双宪
二〇一九年九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王华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