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诚盛通信安装有限责任公司

舞阳飞亚工业园开发有限公司、漯河市农信信用担保有限公司追偿权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漯河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豫11民辖终105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舞阳飞亚工业园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舞阳县青岛路北段东侧。
法定代表人:王永涛,该公司总经理。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漯河市农信信用担保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临颍县人民路中段人民银行*楼。
法定代表人:王德功,该公司总经理。
原审被告:河南省诚盛通信安装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河南省漯河市郾城区嫩江路企业总部****室。
法定代表人:黄文帅,该公司总经理。
原审被告:史伟生,男,1975年3月9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许昌市魏都区。
原审被告:王星辉,男,1981年8月1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舞阳县。
原审被告:黄文帅,男,1975年3月12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漯河市源汇区。
原审被告:包娜,女,1974年8月17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许昌市魏都区。
上诉人舞阳飞亚工业园开发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漯河市农信信用担保有限公司、原审被告河南省诚盛通信安装有限责任公司、史伟生、王星辉、黄文帅、包娜追偿权纠纷一案,不服河南省临颍县人民法院(2019)豫1122民初359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
上诉人舞阳飞亚工业园开发有限公司上诉称,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十八条的规定,合同对履行地点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履行义务一方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本案履行义务一方为上诉人,因此,合同履行地应为上诉人所在地,即舞阳县人民法院对本案有管辖权,临颍县人民法院没有管辖权。综上,请将本案移送舞阳县人民法院审理。
本院经审查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规定,合同或者其他财产权益纠纷的当事人可以书面协议选择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等与争议有实际联系的地点的人民法院管辖,但不得违反本法对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本案中,借款人河南省诚盛通信安装有限责任公司、担保人漯河市农信信用担保有限公司、反担保人舞阳飞亚工业园开发有限公司三方签订的反担保协议书第六条约定:“争议解决方式:任一方因为本协议方式争议,或者为了追偿担保责任引起争议的,可以通过协商解决,协商不成,按第(1)种方式解决:(1)向临颍县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上述协议属于协议管辖,约定的管辖法院系被上诉人住所地法院,即临颍县人民法院,应当按照约定确定管辖法院,故临颍县人民法院对本案有管辖权。综上,上诉人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XX刚
审判员  王跃民
审判员  蔡宁宁

二〇一九年七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张超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