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郑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豫0191民初3894号
原告:河南省诚盛通信安装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河南省漯河市郾城区嫩江路企业总部1707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1100760244031。
法定代表人:黄文帅。
委托代理人孙东晓,河南孙东晓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中国平煤神马集团平顶山信息通信技术开发公司,住所地平顶山市矿工中路21号院中国平煤神马集团信息楼六楼。
法定代表人:盛璐。
本院在审理原告河南省诚盛通信安装有限责任公司诉被告中国平煤神马集团平顶山信息通信技术开发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起诉后在法律规定的期限内未预交诉讼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诉处理。
审判员 刘冰泉
二〇二〇年五月二十日
书记员 穆婧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