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漯河市郾城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豫1103执1533-3号
申请人:中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漯河分行,住所地漯河市黄山路与淞江路交叉口西北角,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000174568691Q。
负责人:***,该行行长。
被执行人:河南省诚盛通信安装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漯河市郾城区海河路东段,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11007602444031。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男,汉族,出生年月:1975年3月12日,住址:河南省漯河市源汇区。
被执行人:***,女,汉族,出生年月:1978年11月20日,住址:河南省漯河市源汇区,系***之妻。
被执行人:***,男,汉族,出生年月:1981年5月1日,住址:漯河市舞阳县。
被执行人:***,女,汉族,出生年月:1989年1月25日,住址:漯河市舞阳县。
被执行人:漯河市农信信用担保有限公司,住所地临颍县人民路东段**人民银行**,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112269486825XN。
中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漯河分行与河南省诚盛通信安装有限责任公司、漯河市农信信用担保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20)豫1103民初905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根据上述生效法律文书的规定。一、被告河南省诚盛通信安装有限责任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向原告中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漯河分行清偿贷款本金8000000元及利息(利息、罚息、复利自2019年5月21日起,按照合同约定计算至贷款清偿完毕之日止)。二、被告漯河市农信信用担保有限公司、***、***、***、***对上述第一项贷款本息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因河南省诚盛通信安装有限责任公司、漯河市农信信用担保有限公司、***、***、***、***未按上述生效法律文书履行义务。中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漯河分行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20年8月19日依法立案受理。
在本案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采取了下列措施:
一、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在限期内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并报告财产状况,未履行义务,且未报告财产状况。
二、2020年8月20日、2020年9月11日、2020年11月6日分三次通过执行网络查控系统向金融机构、车辆登记部门、证券机构、网络支付机构、自然资源部等发出查询通知,查询被执行人名下的财产。
1.2020年8月20日、2020年9月11日、2020年11月6日通过网络查询被执行人***、***有存款可供执行,本院已采取冻结划拨3452.28元,其他被执行人无银行存款可供执行。
2.2020年8月20日、2020年9月11日、2020年11月6日查询被执行人***、***、***有车辆信息,本院采取查封措施,但是轮候查封,故无法处置。
3.2020年12月15日已向被执行人河南省诚盛通信安装有限责任公司、漯河市农信信用担保有限公司、***、***、***、***发出限制消费令,并将其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4.2020年12月9日到漯河市不动产登记中心查询被执行人无房产可供执行,本院到漯河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查询被执行人***住房公积金可供执行,但不具备提取条件,故无法处置。
本院已告知申请执行人本案的执行情况、财产调查措施、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及法律后果等,申请执行人在指定期限内不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的可供执行财产线索,申请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案共计已执行到位3452.28元,本案债权尚余7996547.72元未能实现。
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被执行人河南省诚盛通信安装有限责任公司、漯河市农信信用担保有限公司、***、***、***、***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中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漯河分行履行债务的义务,被执行人自动履行完毕的,当事人应当及时告知本院。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向本院或其他有管辖权的法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执行人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不服本裁定的,可在收到本裁定之日起十日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向本院提出执行异议。
审判长 乔 楠
审判员 ***
审判员 ***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