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卢氏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7)豫1224民初295号
原告河南省广通通信技术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李光耀,总经理。
住所地:郑州市高新区金梭路32号西楼17层D户。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100764859851E。
委托代理人薛青,卢氏县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特别授权。
被告洛阳申华运输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张雪梅,总经理。
住所地:洛阳市吉利区吉利村。
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洛阳市分公司吉利支公司。
法定代表人李会宗,总经理。
住所地:洛阳市吉利区文化路13号。
本院在审理原告河南省广通通信技术有限公司诉被告洛阳申华运输有限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洛阳市分公司吉利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河南省广通通信技术有限公司于2017年2月14日向本院书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河南省广通通信技术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河南省广通通信技术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河南省广通通信技术有限公司承担。
代理审判员 管瑞芳
二〇一七年二月十四日
书 记 员 朱江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