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信阳市浉河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豫1502民初6084号
原告河南省万东通信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李三喜,系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代理人付文超,河南具匠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
委托代理人吴娟,系该公司员工,一般授权。
被告***,男,汉族,1963年12月27日出生,住信阳市浉河区。
委托代理人李云飞,北京市盈科(郑州)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
被告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驻马店分公司。住所地驻马店市交通路西段。
负责人胡峰,系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张晓伟,系该公司员工,一般授权。
本院在审理原告河南省万东通信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驻马店分公司不当得利纠纷一案中,原告河南省万东通信工程有限公司书面申请要求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河南省万东通信工程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河南省万东通信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诉讼费2750元,由原告河南省万东通信工程有限公司承担。
审判长 张黎明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九日
书记员 王 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