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万东通信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与滑县广播电视信息网络传输有限责任公司、安阳市文东通信有限责任公司提供劳务者致害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滑县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9)豫0526民初6032号
原告***,男,1963年12月27日生,汉族,住河南省信阳市浉河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云飞,北京市盈科(郑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滑县广播电视信息网络传输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滑县道口镇滑州路西段,法定代表人孙胜军,职务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炳洲,男,1970年6月15日出生,汉族,住滑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范希魁,河南金太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安阳市文东通信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安阳市文峰区育才路西段路南,法定代表人王东。
被告***,男,1973年8月18日出生,汉族,住滑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罗红军,河南创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河南省万东通信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确山县盘龙镇龙山路南段107国道东,法定代表人李艳楠,职务总经理。
被告河南省万东通信工程有限公司信阳分公司,住所地信阳市浉河区中华胡同农村信用联社**楼****,负责人吴亚生,职务经理。
被告吴亚生,男,1990年10月1日出生,汉族,河南省确山县任店镇黄店村委吴道沟。
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徐征、崔连伟(实习),河南伦宸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国网河南省电力公司滑县供电公司,住所,住所地滑县新区长江路代表人靳卫国,职务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阳,男,1987年8月10日出生,汉族,系该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段永生,河南金太阳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诉被告滑县广播电视信息网络传输有限责任公司、安阳市文东通信有限责任公司、***、河南省万东通信工程有限公司、吴亚生、国网河南省电力公司滑县供电公司提供劳务者致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的委托代理人李云飞,被告滑县广播电视信息网络传输有限责任公司的委托代理人委托代理人张炳洲、范希魁,被告安阳市文东通信有限责任公司及***的委托代理人罗红军,被告河南省万东通信工程有限公司、吴亚生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徐征,被告国网河南省电力公司滑县供电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刘阳、段永生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上述被告赔偿原告医疗费、住院伙食补助费等共计315054.14元;2、诉讼费、鉴定费、保全费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2017年11月份,原告与易某等人经人介绍在滑县地区光纤、网线安装工程项目务工,此项目由被告滑县广播电视信息网络传输有限责任公司承包给被告安阳市文东通信有限责任公司。2017年11月7日下午5时许,原告等人被被告安阳市文东通信有限责任公司相关负责人安排在牛屯镇南宋林村架设光纤网线,在施工过程中,原告因变压器线路漏电被电击长达数秒后坠落,全身多处烧伤、摔伤。后现场施工人员及围观群众拨打11报警电话和120抢救电话。原告因伤势过重随后送至新乡市第二人民医院抢救治疗,支出巨额医疗费。在治疗期间,原告家属多次要求被告赔偿,但被告均相互推诿,拒绝赔偿。
被告滑县广播电视信息网络传输有限责任公司答辩称:我公司不具备本案主体资格,不是原告的雇主和用人单位,与原告诉请的损失没有事实和法律上的关系。
被告安阳市文东通信有限责任公司、***答辩称:原告与二被告之间不存在任何的雇佣劳务关系,我公司涉案工程系经被告***与万东通信信阳分公司负责人吴亚生协商将该工程转包给万东通信公司,转包时,我方要求吴亚生或万东通信公司为其派遣的施工人员投保工伤保险,经吴亚生向我方出示了万东通信公司为施工人员投保的保险单后,我公司将该工程转包给万东通信公司,另外,我公司及***均不是电力设施的管理机关及责任人,万东通信公司为原告投保的团体意外伤害险已由原告向人寿保险公司进行了理赔。
被告河南省万东通信工程有限公司及信阳分公司答辩称:被告河南省万东通信工程有限公司的信阳分公司已经注销,原告曾在被告湖北省遂州市境内工地施工,曾为原告投保了团体意外伤害责任险,本案原告受伤并不是为被告万东公司干活,不认可原告以此保险进行理赔,原告理赔时我公司并不知情,没有经我公司理赔;原告所诉称的在2017年11月7日在滑县进行有线网络施工时受伤完全与答辩人无关,答辩人和答辩人的信阳分公司当时没有在滑县进行承包此工程,被告安阳市文东通信公司也没有将此工程转包给答辩人和答辩人的信阳分公司,应驳回对答辩人及信阳分公司的诉讼请求。
被告吴亚生答辩称:原告所称的在2017年11月7日在滑县进行有线网络施工时受伤完全与答辩人无关,答辩人当时没有在滑县××××镇境内进行承包有线网络施工工程,只是在滑县××、××、××三个乡进行中国电信宽带施工的,该施工是经人介绍被告***以包工包料形式转包给答辩人个人的,答辩人没有以河南省万东通信工程有限公司及其信阳分公司的名义进行承包或进行施工,被告安阳市文东通信公司及被告***也没有将任何工程转包给河南省万东通信工程有限公司及其信阳分公司;河南省万东通信工程有限公司和吴亚生从来没有从被告安阳文东通信公司承包过任何工程;在2017年10月份左右,被告***称其承包的工程工期紧,自己做不完,让答辩人帮他介绍施工队来干活,由于前期被告***按时支付答辩人的施工费用,就介绍了易炳坤,易炳坤是答辩人的好友也是同行,有自己的队伍和设备,被告***就将广电(有线网络)中的牛屯镇施工工程以包工形式转包给了原告的儿子易炳坤进行施工;原告受伤的地点与答辩人施工地点不同,项目不同,原告不是答辩人雇佣的,当时受伤是在易炳坤所包的工地受伤的;答辩人与原告的儿子易炳坤是多年的朋友,在原告受伤后,原告的儿子打电话说其父亲受伤急需没钱住院治疗,答辩人就给被告***打电话说先给答辩人先预支些工程款急用,被告***就给答辩人转付了部分工程款,答辩人就先转借给了易炳坤先用于救治,该款项是答辩人个人借给易炳坤的,不能以此认为原告受伤与答辩人有关;原告受伤中作为成年人明知系高危作业不注意自身安全防护,具有重大过错,应自行承担主要责任,应依法减轻有关责任方的责任。
被告国网河南省电力公司滑县供电公司答辩称:我公司既不是涉案工程的发包方,也不是承包方,也不是原告劳务的接收方,与原告不存在劳务关系;供电公司所架设的供电线路、电线杆、变压器等完全符合相应的标准和要求,同时涉案的变压器有明显的警示标志;原告未经供电公司同意和许可擅自攀爬涉案电线杆,且未采取安全防护措施,导致事故发生,原告的行为是违法行为,应由其承担完全责任;供电公司与滑县广电局签订有安全协议,本案工程中相关施工单位或个人并没有通知供电公司。
经审理查明:2017年10月10日,被告滑县广播电视信息网络传输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安阳市文东通信有限责任公司签订一份《有线网络施工协议》,约定被告滑县广播电视信息网络传输有限责任公司将滑县地区光缆施工工程发包给被告安阳市文东通信有限责任公司施工,实际承包人为被告***,被告吴亚生系河南省万东通信工程有限公司信阳分公司负责人,后***与被告吴亚生联系,***又将施工转包河南省万东通信工程有限公司信阳分公司,信阳分公司负责人吴亚生与原告的儿子易炳坤联系,通知易炳坤及原告***和证人易某从信阳来滑县施工,2017年11月7日下午5时许,原告在滑县牛××镇南宋××村架设光纤网线过程中(原告所穿工作服显示有“万东通信”字样),原告在牛屯镇宋林一处变压器登高作业时被高压电击伤后坠落,全身多处烧伤、摔伤,后被送至新乡市第二人民医院抢救治疗,支出医疗费376177.75元。因被告河南省万东通信工程有限公司为原告投有团体意外伤害责任险,原告受伤后,原告经保险公司理赔医疗费用2万元。
以上事实,由原告提供的事故现场照片、施工协议、被告***与被告吴亚生微信截图、医院病历及医疗费票据等及原被告的部分庭审陈述为证,以上证据经质证、认证,可以作为认定本案事实的依据。
本院认为:被告吴亚生作为河南省万东通信工程有限公司信阳分公司负责人,通过其与被告***的微信聊天中能够看出其从被告***手中承揽该光缆施工工程,同时,吴亚生又与原告之子联系通知原告等人到滑县施工,并且原告受伤时身上还穿有被告万东通信的工装,且万东通信公司也为原告投保有团体意外伤害责任险,能够充分证明被告河南省万东通信工程有限公司信阳分公司与原告之间的劳务关系,其应当对雇员在施工过程中所受伤害承担责任,因万东信阳分公司系被告河南省万东通信工程有限公司的分公司,其所应负的赔偿责任,由被告河南省万东通信工程有限公司对原告承担;同时,原告***在施工时,其应当明知施工作业的场所系高压危险区域,却未尽到充分注意义务,未采取有效的安全防护措施,擅自攀爬电线杆及变压器,是造成此次事故的重要原因,原告自身存在很大过错,应当承担相应的责任;同时,电力管理部门未能充分考虑电力设施的高危险性,未采取安装防护栏或其他更加有效的防护措施,存在防护不力,也应承担一定的责任;综合以上情形,本院认定,原告***在此次事故中存在很大过错,酌定原告承担40%的责任,原告受雇被告河南省万东通信工程有限公司信阳分公司,对于损害的发生,本院酌定被告河南省万东通信工程有限公司承担40%的责任,被告滑县供电公司作为电力管理部门,未能充分尽到警示和安全防护义务,本院酌定其承担20%的责任。原告支出医疗费376177.75元,住院184天,住院伙食补助费按每日50元计算,184天为9200元,按原告诉请的医疗费和住院伙食补助费共计315054.14元计算;按照被告万东通信公司承担40%的责任计算,为126021.66元;被告滑县供电公司按20%计算,为63010.83元;下余医疗费及伙食补助费损失由原告自负。因被告滑县广播电视信息网络传输有限责任公司在本次事故中不存在过错,不应承担责任,原告其他诉请,证据不足,本院不予支持;被告安阳市文东通信有限责任公司在承揽该工程后,将工程交被告***施工队,***又将该工程转包被告万东信阳分公司,原告作为受害者,为保证原告损失能及时得到赔偿,本院酌定由被告安阳市文东通信有限责任公司在被告河南省万东通信工程有限公司承担责任范围内与其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因被告吴亚生系河南省万东通信工程有限公司信阳分公司负责人,其系职务行为,不应承担责任。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一条、第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二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河南省万东通信工程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赔偿原告***医疗费、住院伙食补助费共计126021.66元,被告安阳市文东通信有限责任公司负连带责任。
被告国网河南省电力公司滑县供电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赔偿原告***医疗费、住院伙食补助费共计63010.83元;
二、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6026元,由原告负担2410元,被告河南省万东通信工程有限公司信阳分公司负担2410元,被告国网河南省电力公司滑县供电公司负担1206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安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长  王艳彩
审判员  韩伟周
审判员  张金玉
二〇一九年十二月十七日
书记员  王晓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