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滑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豫0526执4859号之三
申请人:***,男,汉族,1963年12月27日生,住信阳市。
被执行人:河南省万东通信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1725782204162T,住所地河南省确山县盘龙镇。
法定代表人:李三喜。
关于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河南省万东通信工程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1月12日冻结了被执行人河南省万东通信工程有限公司在17×××66账户内余额人民币130254.66元。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45条(执行异议成立需解除强制执行措施的,引用第73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执行人河南省万东通信工程有限公司在中国工商银行17×××66账户内存款人民币61512.83元的冻结。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刘海英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十四日
书记员 马 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