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周口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豫16民终1728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中国联合网络通信有限公司商水县分公司。住所地:商水县新城路中段。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南***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南***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上诉人(原审被告):国网河南省电力公司商水县供电公司。住所地:商水县城关镇行政路西段。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向前,北京市隆安(郑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郭奕浓,该单位员工。
上诉人(原审第三人):河南兴维通信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市郑东新区地德街1号13号东3**4层331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南锦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男,汉族,1998年8月12日生,住商水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汉族,1969年10月19日生,住商水县,系***之父。
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南***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商水县恒通通信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周口市商水县周商路中段东侧***欧洲城。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南商振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男,汉族,1990年11月20日生,住商水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南**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中国联合网络通信有限公司商水县分公司、国网河南省电力公司商水县供电公司、河南兴维通信工程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商水县恒通通信工程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致害责任纠纷一案,不服河南省商水县人民法院(2021)豫1623民初372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认为,一、中国联合网络通信有限公司商水县分公司与河南兴维通信工程有限公司之间存在什么法律关系及河南兴维通信工程有限公司与商水县恒通通信工程有限公司之间存在什么法律关系,***分别与中国联合网络通信有限公司商水县分公司、河南兴维通信工程有限公司、商水县恒通通信工程有限公司是否存在法律关系,存在什么法律关系,原审认定事实不清,应当予以查明。二、中国联合网络通信有限公司商水县分公司在本案中是否具有安全培训、提供安全设施的义务,原审认定中国联合网络通信有限公司商水县分公司与河南兴维通信工程有限公司、商水县恒通通信工程有限公司承担共同责任,有无事实及法律依据。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河南省商水县人民法院(2021)豫1623民初3721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河南省商水县人民法院重审。
上诉人中国联合网络通信有限公司商水县分公司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8241元,国网河南省电力公司商水县供电公司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11123元,河南兴维通信工程有限公司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9031元均予以退回。
审 判 长 ***
审 判 员 何 山
审 判 员 许向朋
二〇二二年三月三十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