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济源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7)豫96民终634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河南元丰科技网络有限公司,住所地:济源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闫小波,该公司*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该公司工作人员。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男,1991年1月16日出生,汉族,住济源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系***哥哥。
上诉人河南元丰科技网络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从海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济源市人民法院(2017)豫9001民初23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案审理过程中,***于2017年8月16日以双方当事人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的请求,河南元丰科技网络有限公司同时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起诉的请求,已经其他当事人同意,且不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利益、他人合法权益,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三十八条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济源市人民法院(2017)豫9001民初236号民事判决;
二、准许***撤回起诉;
三、准许河南元丰科技网络有限公司撤回上诉。
一审案件受理费825元,减半收取412.5元,由***负担。二审案件受理费725元,减半收取362.5元,由河南元丰科技网络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一七年八月十六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