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正旭通信工程有限公司

***、李明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辉县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豫0782执1432号
申请人***,男,1986年2月4日生,汉族,住辉县。
申请人李明,男,1997年7月21日生,汉族,住辉县。
申请人河南正旭通信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靳登峰,该公司董事兼总经理。
被执行人***,男,1992年2月16日生,汉族,住辉县。
***刑事附带民事赔偿一案,本院刑事庭依据生效的(2019)豫0782刑初524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于2020年6月9日移送执行。执行标的为:***给付申请人***经济损失489013元、李明经济损失85984元、河南正旭通信工程有限公司经济损失18956元,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承担执行费8340元。
执行期间查明,被执行人***名下有存款,应当用于清偿其所负的法定义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对被执行人***名下存款以600000元为限予以冻结。冻结期限为一年。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赵月军
审判员  翟福君
审判员  石 瑛
二〇二〇年六月十一日
书记员  任 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