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正旭通信工程有限公司

***、李明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辉县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豫0782执1432号之一
申请人***,男,1986年2月4日生,汉族,住辉县。
申请人李明,男,1997年7月21日生,汉族,住辉县。
申请人河南正旭通信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靳登峰,该公司董事兼总经理。
被执行人***,男,1992年2月16日生,汉族,住辉县。
***刑事附带民事赔偿一案,本院刑事庭依据生效的(2019)豫0782刑初524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于2020年6月9日移送执行。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责令其限期给付申请人***经济损失489013元、李明经济损失85984元、河南正旭通信工程有限公司经济损失18956元,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承担执行费8340元。逾期未履行。
执行期间查明,被执行人***因犯交通肇事罪,被我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刑期从2019年6月28日起至2020年12月27日止,现正在服刑期间。本院经总对总查控系统及传统查控方式查询,依法对被执行人名下银行账户予以冻结,余额极少。被执行人名下无房产、车辆及其他财产信息。终本前再次统查,仍未发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经终本约谈,申请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采取限制高消费措施。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申请恢复执行,恢复执行不受执行申请期限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赵月军
审判员  翟福君
审判员  石 瑛
二〇二〇年九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任 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