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正旭通信工程有限公司

***与***、河南正旭通信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新乡市红旗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豫0702民初2568号
原告:***,女,汉族,1993年3月9日出生,住河南省延津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南宇华大众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
被告:***,男,汉族,1968年2月28日出生,住河南省延津县。
被告:河南正旭通信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市金水区金水路南、燕凤路西B座一单元4层408号。
法定代表人:靳登峰,该公司总经理。
原告***诉被告***、被告河南正旭通信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5月24日立案。原告于2018年7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撤回起诉是其对自己权利的处分,且不违背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撤诉。
案件受理费834元,减半收取计417元,由原告***承担。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七月十三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