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正旭通信工程有限公司

河南正旭通信工程有限公司、中国铁塔股份有限公司新乡市分公司其他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辉县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豫0782财保56号
申请人:河南正旭通信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市金水区金水路南、燕凤路西B座1单元4层40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1056728615912。
法定代表人:靳登峰。
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南百泉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南百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中国铁塔股份有限公司新乡市分公司。住所地:新乡市金穗大道(东)688号商会大厦A单元A2801-03。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70031738345X7。
法定代表人:***。
申请人河南正旭通信工程有限公司于2018年3月21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应付河南永川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工程款4578188.2元进行冻结。申请人已由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新乡市分公司为其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河南正旭通信工程有限公司申请诉前财产保全且已提供担保,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对被申请人中国铁塔股份有限公司新乡市分公司应付河南永川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工程款4578188.2元予以冻结,中国铁塔股份有限公司新乡市分公司不得对河南永川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清偿。中国铁塔股份有限公司新乡市分公司要求偿付的,由人民法院提存价款。
案件申请费5000元,由申请人河南正旭通信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远

二〇一八年三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