许昌市瑞信通信工程有限公司

许昌长通特种塑料管材有限公司、许昌市瑞信通信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许昌市魏都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豫1002执1889号
申请执行人:许昌长通特种塑料管材有限公司,住所地许昌市魏都区民营经济园北区新张段路北。
法定代表人:王书全。
被执行人:许昌市瑞信通信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许昌市天宝路中段路南。
法定代表人:马新科。
本院在执行许昌长通特种塑料管材有限公司与许昌市瑞信通信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8)豫1002民初1355号民事判决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扣划被执行人许昌市瑞信通信工程有限公司存款1157675.40元或查封、扣押、提取其同等价值的财产。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司忠信

二〇一九年九月六日
书记员  罗喜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