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正安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2)黔0324财保3-1号
申请人:贵州造化再生资源有限责任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0324MA6JAPRK3T。住所:贵州省遵义市正安县安场镇兴庄居林坪组。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向明强,贵州庭意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贵州庭意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申请人:广东昌基建筑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106797792219N。住所:广州市番禺区大龙街市莲路傍江西村段18号331。
法定代表人:***。
被申请人:广东昌基建筑有限公司正安县分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0324MAAJRCGQ7N。住所:贵州省遵义市正安县凤仪街道桃园社区荒沟塔山开发项目办公区。
法定代表人:***。
申请人贵州造化再生资源有限责任公司于2022年3月24日向遵义仲裁委员会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广东昌基建筑有限公司以及广东昌基建筑有限公司正安县分公司的银行存款13,857,168.79元进行网络查控并冻结。申请人贵州造化再生资源有限责任公司以责任限额为13,857,168.79元的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中国大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保单保函》提供担保。2022年3月29日,遵义仲裁委员会将保全申请书、担保材料等提交本院。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贵州造化再生资源有限责任公司申请仲裁中保全符合法律规定,遂作出(2022)黔0324财保3号民事裁定书,对被申请人广东昌基建筑有限公司以及广东昌基建筑有限公司正安县分公司的银行存款进行网络查控;冻结被申请人广东昌基建筑有限公司以及广东昌基建筑有限公司正安县分公司的银行存款,共计金额以13,857,168.79元为限,冻结期限为1年。
贵州造化再生资源有限责任公司于2022年4月20日以已与被申请人达成了和解为由向本院申请解除上述保全措施。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贵州造化再生资源有限责任公司向本院申请解除保全措施,是当事人对自己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的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裁定采取保全措施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作出解除保全裁定:(二)申请人撤回保全申请的;”的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申请人广东昌基建筑有限公司以及广东昌基建筑有限公司正安县分公司的银行存款的冻结。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二〇二二年四月二十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纪朝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