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昌基建筑有限公司

贵州造化再生资源有限责任公司、广东昌基建筑有限公司等非诉财产保全审查非诉保全审查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贵州省正安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2)黔0324财保3号
申请人:贵州造化再生资源有限责任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0324MA6JAPRK3T,住所:贵州省遵义市正安县安场镇兴庄居林坪组。
法定代表人:***,系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向明强,贵州庭意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贵州庭意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申请人:广东昌基建筑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106797792219N,住所:广州市番禺区大龙街市莲路傍江西村段18号331。
法定代表人:郑仲贤,公司执行董事。
被申请人:广东昌基建筑有限公司正安县分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0324MAAJRCGQ7N,住所:贵州省遵义市正安县凤仪街道桃园社区荒沟塔山开发项目办公区。
法定代表人:***,公司执行董事。
申请人贵州造化再生资源有限责任公司于2022年3月28日向遵义仲裁委员会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广东昌基建筑有限公司以及广东昌基建筑有限公司正安县分公司的银行存款13,857,168.79元进行网络查控并冻结。申请人贵州造化再生资源有限责任公司以责任限额为13,857,168.79元的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中国大地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保单保函》提供担保。2022年3月29日,遵义仲裁委员会将保全申请书、担保材料等提交本院。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贵州造化再生资源有限责任公司申请仲裁中保全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二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六条第一款、第一百一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财产保全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网络查控被申请人广东昌基建筑有限公司以及广东昌基建筑有限公司正安县分公司的银行存款;
二、冻结被申请人广东昌基建筑有限公司以及广东昌基建筑有限公司正安县分公司的银行存款,共计金额以13,857,168.79为限,冻结期限为1年。
三、案件申请费5,000元,由申请人贵州造化再生资源有限责任公司交纳。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二〇二二年四月二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纪朝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