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富平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陕0528民初567号
原告:富平县**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刘新立,任公司总经理。
被告:陕西元素生态建设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樊建峰,任公司董事长。
本院在审理原告富平县**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陕西元素生态建设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21年2月7日以已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富平县**工程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富平县**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1991元,减半收取5995.5元,由原告富平县**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赵福军
人民陪审员 毕华斌
人民陪审员 徐连城
二〇二一年二月八日
书 记 员 邓 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