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元素生态建设有限公司

陕西佳莲投资有限公司诉陕西元素景观园林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咸阳市渭城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5)渭城民初字第00305号
原告陕西佳莲投资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焦某,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陕西瑞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陕西元素景观园林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樊某某,该公司经理。
委托代理人***,该公司项目部经理。
本院在审理陕西佳莲投资有限公司诉陕西元素景观园林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陕西佳莲投资有限公司于2015年3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陕西佳莲投资有限公司撤诉申请不违反相关法律规定,损害其他第三者的权益。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陕西佳莲投资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4860元,减半收取12430元,由陕西佳莲投资有限公司承担。
审判长*斌
代理审判员丁沧
人民陪审员葛党校

二〇一五年四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