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蚁工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等与安徽蚁工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霍山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皖1525民初2476号

原告:***,男,1968年5月27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霍山县。

原告:***,男,1972年9月21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霍山县。

被告:安徽蚁工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新站区泗水路与铜陵北路交口京商商贸城K-5-1-1804室,

法定代表人:**。

原告方**、***与被告安徽蚁工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1月19日立案。原告方**、***于2019年12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方**、***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方伯林、***撤诉。

案件受理费6440元,减半收取计3220元,由方伯林、***负担。

审判员黄玲

二〇一九年十二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