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霍山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皖1525民初2476号
原告:***,男,1968年5月27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霍山县。
原告:***,男,1972年9月21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霍山县。
被告:安徽蚁工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新站区泗水路与铜陵北路交口京商商贸城K-5-1-1804室,
法定代表人:**。
原告方**、***与被告安徽蚁工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1月19日立案。原告方**、***于2019年12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方**、***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方伯林、***撤诉。
案件受理费6440元,减半收取计3220元,由方伯林、***负担。
审判员黄玲
二〇一九年十二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