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市宣州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皖1802民初2049号
原告:**先达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市宣州区古泉经济开发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1802336862157A。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事务所律师。
被告:安徽蚁工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新站区泗水路与铜陵北路交口京商商贸K-5-1-1804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1003945383639。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原告**先达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安徽蚁工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4月1日立案。原告**先达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先达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张娟梅
二〇二三年四月十一日
书记员 黄 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