肃宁县第三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肃宁县第三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某某劳动争议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北省沧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7)冀09民终1995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肃宁县第三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肃宁县靖宁街。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9267007743731。******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男,1970年6月7日出生,汉族,住肃宁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1961年10月11日出生,汉族,住肃宁县,系被上诉人之兄。。******
委托诉讼代理人:衣国忠,男,1957年8月27日出生,汉族,住肃宁县,系被上诉人之兄。。******
原审第三人:***,男,1972年9月26日出生,汉族,住肃宁县。。******
上诉人肃宁县第三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因与上诉人***、原审第三人***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不服河北省肃宁县人民法院(2016)冀0926民初157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期间,上诉人肃宁县第三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七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上诉人肃宁县第三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二审诉讼费10元,减半收取5元,由上诉人肃宁县第三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审判员付毅******
审判员********
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