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肃宁县第三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因与上诉人***、原审第三人***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不服河北省肃宁县人民法院(2016)冀0926民初157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期间,上诉人肃宁县第三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七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上诉人肃宁县第三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二审诉讼费10元,减半收取5元,由上诉人肃宁县第三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审判员付毅******
审判员********
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