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肃宁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冀0926民初13号
原告:肃宁县第三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地址:肃宁县靖宁街。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9267007743731。
法定代表人:王伯苓,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文军,北京市炜衡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肃宁县肃宁镇人民政府,地址:肃宁县德善街63号。
法定代表人:李云飞,肃宁县肃宁镇人民政府镇长。
委托代理人:刘铁乐,河北秦镜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肃宁县第三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肃宁县肃宁镇人民政府为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月6日立案。肃宁县第三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于2021年5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肃宁县第三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撤回对被告肃宁县肃宁镇人民政府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42202减半收取计21101元,由原告肃宁县第三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承担。
审 判 长 马久利
审 判 员 张建宁
人民陪审员 张纪良
二〇二一年五月二十五日
书 记 员 闫佩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