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肃宁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冀0926民初1601号
原告:***,男,1966年3月10日出生,汉族,农民,住。
被告:肃宁县第三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9267007743731
法定代表人:王伯苓,该公司董事长
地址:
被告:孙计想,男,50岁,汉族,住。
被告:刘国强,男,52岁,汉族,住。
被告:肃宁县金恩养殖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926561966796T
法定代表人:李春旭,该公司董事长
地址:
原告***与被告肃宁县第三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孙计想、刘国强、肃宁县金恩养殖有限公司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13日立案。原告于2021年9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本院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144元,由原告承担。
审判员 李红芳
二〇二一年九月七日
书记员 张亚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