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肃宁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冀0926民初278号
原告:肃宁县第三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肃宁县靖宁街。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9267007743731.
法定代表人:王伯苓,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李双双,河北清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72年9月26日出生,汉族,住肃宁县。
被告:***,男,1981年2月15日出生,汉族,住肃宁县。
被告:***,男,1982年1月28日出生,汉族,住肃宁县。
肃宁县第三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与***、***、***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3月9日立案。原告肃宁县第三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于2021年3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肃宁县第三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承担。
审判员 李景汉
二〇二一年三月十五日
书记员 闫艳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