肃宁县第三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肃宁县第三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与某某、某某追偿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北省肃宁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冀0926民初1403号

原告:肃宁县第三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肃宁县靖宁街。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9267007743731。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双双,女,河北清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72年9月26日出生,汉族,住肃宁县。

被告:***,男,1981年2月15日出生,汉族,住肃宁县。

被告:戈迎春,男,1982年1月28日出生,汉族,住肃宁县。

原告肃宁县第三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戈迎春为追偿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0月23日立案。原告肃宁县第三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于2020年11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2—

准许原告肃宁县第三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肃宁县第三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负担。

审判员  李素平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九日

书记员  孔祥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