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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省三和建设工程有限公司、陕西某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等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陕01民终7485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男,1985年8月7日出生,汉族,住陕西省延安市延川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陕西白鹿原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男,1963年12月2日出生,汉族,住陕西省延安市宝塔区。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陕西省三和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碑林区。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陕西**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西安市。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陕西**律师事务所律师。 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陕西**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因与被上诉人***、陕西**建设工程有限公司、陕西省三和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西安市灞桥区人民法院(2021)陕0111民初743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 本院认为,民事主体依照法律规定或者按照当事人约定,履行民事义务,承担民事责任。**请求支付沙子货款22万元,***称双方合同已经履行完毕。一审法院仅查明**向***的供沙量、代开发票金额及**收到的货款。对合同单价、总货款以及***等是否已履行全部付款义务等还应进一步查明,以正确处理案件,故本案需发回重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三)**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西安市灞桥区人民法院(2021)陕0111民初7432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西安市灞桥区人民法院重审。 二审案件受理费2300元,上诉人**已预交,予以退回。 审判长  *** 审判员  *** 审判员  宋 亮 二〇二二年七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祁 欢 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