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乐市宏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山西新华书店集团晋中有限公司和顺分公司、新乐市宏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西省和顺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晋0723执64号

申请执行人:山西新华书店集团晋中有限公司和顺分公司,住所地:山西省晋中市和顺县新华街**。

法定代表人:文军勇,职务:总经理。

被执行人:新乐市宏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新乐市新贸街**。

法定代表人:丁庆国,职务:董事长。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山西新华书店集团晋中有限公司和顺分公司与被执行人新乐市宏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责令被执行人新乐市宏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给付申请执行人赔偿款42240元及对申请人营业楼不符合质量约定的女儿墙予以返工、改建,承担案件受理费480元、申请执行费834元,共计43554元的义务。为保证案件顺利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划拨被执行人新乐市宏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在金融机构的存款人民币43554元,不足部分扣留、提取相应收入,或查封、扣押相应财产。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刘 霞

二〇二一年一月十一日

书记员 李一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