沧州市万盛建筑劳务有限公司

某某、沧州市万盛建筑劳务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北省廊坊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冀10民终905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男,1963年5月29日出生,汉族,住任丘市。

上诉人(原审被告):沧州市万盛建筑劳务有限公司,地址:沧州市新华区津德路北段。

法定代表人:刘鹏岳,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董三刚,河北福鑫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王文胜,男,1968年11月12日出生,汉族,住任丘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学锋,河北铭鉴(任丘)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曹娜娜,河北铭鉴(任丘)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男,1963年9月20日出生,汉族,住任丘市。

原审被告:中国水利水电第十四工程局有限公司,地址:云南省昆明市环城东城192号。

法定代表人:王曙平,系该公司党委书记兼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刚,男,汉族,1985年7月25日出生,系该公司职工。

上诉人**、沧州市万盛建筑劳务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王文胜、***及原审被告中国水利水电第十四工程局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河北省文安县人民法院(2020)冀1026民初78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

本院认为,王文胜、***均认可工程协议书中“**”两字为***代签,但***主张其与**为合伙关系,其代签行为是经**同意的,重审期间,应对此进行审查认定,并以此为基础,确认**是否应对本案所涉工程款承担给付责任。沧州市万盛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主张,王文胜所施工的工程,扣减了一根桩的工程量;王文胜在浇筑施工过程中,没有按照合同约定安装声测管,为此打孔取芯,产生额外费用123840元,应予扣减;王文胜施工过程中,挖破天然气管道,维修费50000元,应予扣减;王文胜施工过程中,有他人垫付零星用工费用26763元,应予扣减。重审期间,应根据各方当事人针对上述主张所提交的证据,审查认定案件事实,在此基础上,依法裁处。

综上,本案一审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河北省文安县人民法院(2020)冀1026民初786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河北省文安县人民法院重审。

上诉人沧州市万盛建筑劳务有限公司、**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分别予以退回。

审判长 张 欣

审判员 李成佳

审判员 史纪红

二〇二一年六月十八日

书记员 于盟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