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承德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冀08民终923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河北**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沧州市沧州市运河区北京路**大厦九层。
法定代表人:张冬光,总经理。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男,1986年12月25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承德市承德县。
原审被告:郭晓庆,男,1971年11月7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万盛区。
原审被告:沧州市万盛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住所地沧州市新华区津德路北段。
法定代表人:刘鹏岳,董事长。
上诉人河北**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郭晓庆、沧州市万盛建筑劳务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河北省承德市双桥区人民法院(2020)冀0802民初402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河北**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于2021年4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
本院认为,河北**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河北**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二审案件受理费37868.00元,减半收取18934.00元,由河北**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周亚秋
审判员 孙琳丽
审判员 李红梅
二〇二一年四月十三日
书记员 刘 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