沧州市万盛建筑劳务有限公司

河北某某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某某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北省承德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冀08民终923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河北**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沧州市沧州市运河区北京路**大厦九层。

法定代表人:张冬光,总经理。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男,1986年12月25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承德市承德县。

原审被告:郭晓庆,男,1971年11月7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万盛区。

原审被告:沧州市万盛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住所地沧州市新华区津德路北段。

法定代表人:刘鹏岳,董事长。

上诉人河北**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郭晓庆、沧州市万盛建筑劳务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河北省承德市双桥区人民法院(2020)冀0802民初402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河北**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于2021年4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

本院认为,河北**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河北**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二审案件受理费37868.00元,减半收取18934.00元,由河北**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周亚秋

审判员  孙琳丽

审判员  李红梅

二〇二一年四月十三日

书记员  刘 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