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京0114民初5593号
原告:北京志灵嘉业商贸中心,住所地北京市昌平区高教园北四街7号院13号楼-1层B152。
法定代表人:***,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市杰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沧州市万盛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沧州市新华区津德路北段。
法定代表人:***。
被告:***,男,1967年10月8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沧州市盐山县。
被告:**来,男,1970年2月28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沧州市盐山县。
原告北京志灵嘉业商贸中心与被告沧州市万盛建筑劳务有限公司、***、**来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北京志灵嘉业商贸中心于2023年3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北京志灵嘉业商贸中心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北京志灵嘉业商贸中心撤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25元,由北京志灵嘉业商贸中心负担(已交纳)。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三月三十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