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连高新技术产业园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辽0293民初2375号
原告:大连普传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大连市高新技术产业园区。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系辽宁见达律师事务所
被告:西安德明电气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西安市经济技术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党鹏。
原告大连普传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西安德明电气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8月5日立案。原告大连普传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于2019年8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大连普传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410元,减半收取计705元,由原告大连普传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八月二十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