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
执行案件裁定书
(2021)陕0112执285号
关于申请执行人西安德明电气有限责任公司与被执行人陕西海兰净合环境治理工程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20)陕0112民初13421号民事调解书于2021年1月7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执行标的为2万元,本院已受理。本案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西安德明电气有限责任公司与被执行人陕西海兰净合环境治理工程有限公司自愿达成和解协议且同意本案终结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21)陕0112执285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叶 军
审判员 张小瑜
审判员 李 龙
书记员 姚柏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