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德明电气有限责任公司

陕西创能科工贸有限公司与西安德明电气有限责任公司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陕01民辖终769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陕西创能科工贸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高新区高新三路财富中心二期第1幢2单元20808室。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西安德明电气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西安市经济技术开发区草滩六路1868号。
法定代表人:党鹏,该公司总经理。
上诉人陕西创能科工贸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西安德明电气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管辖权异议一案,不服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2018)陕0112民初10432之一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
陕西创能科工贸有限公司上诉称:按照民诉法原告就被告的规定,本案应由被告即上诉人住所地的西安市莲湖区人民法院管辖。综上,请求撤销原审裁定,将本案移送至西安市莲湖区人民法院审理。
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与被上诉人签订的《产品购销合同》第十二条约定,解决合同纠纷方式:依法向原告所在地法院起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规定:合同或者其他财产权益纠纷的当事人可以书面协议选择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等与争议有实际联系的地点的人民法院管辖,但不得违反本法对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涉案合同中约定的管辖条款并未违反上述法律规定,为有效约定,应当作为确定本案管辖法院依据。经查,本案原告即被上诉人西安德明电气有限责任公司,其公司住所地位于西安市经济技术开发区,属西安市未央区辖区,故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作为协议约定管辖法院,依法对本案具有管辖权。综上,上诉人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予以驳回。原审裁定并无不当,予以维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审判员***
代理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九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