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市新都区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裁定书
(2021)川0114民初4549号
原告成都金邦电气设备有限公司与被告成都市润莱置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4月20日立案。原告成都金邦电气设备有限公司于2021年5月10日自愿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成都金邦电气设备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的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成都金邦电气设备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646元(已因适用简易程序减半收取),由原告成都金邦电气设备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任洪明
书记员 冯 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