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金邦电气设备有限公司

成都金邦电气设备有限公司、ABB(中国)有限公司产品责任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裁定书
(2021)川01民终3339号
上诉人成都金邦电气设备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金邦公司)因与被上诉人ABB(中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ABB公司)、厦门ABB低压电器设备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厦门ABB公司)、成都众业达电器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众业达公司)产品责任纠纷一案,不服四川省成都市金牛区人民法院(2019)川0106民初79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认为,从二审过程中双方核心焦点事实看,均是涉及低压断路器技术问题,而该技术性关键问题将直接导致对案件基本事实的认定和判断且该专业技术性问题需要借助专家辅助人或者专业知识技术人员。对存在争议的技术问题,一审未能查明,断路器接线端口的水平或者垂直方式与铜排采用垂直或者水平方式进行安装是否存在必然联系;国家检查标准中“如果制造商同意,铜排可采用置其长边呈水平位置的布置”其所指向的技术条件是什么;案涉产品说明书是否表明可以适用铜排呈水平位置布置;案涉产品低压空气断路器有三份鉴定报告,其中两份采用水平方式测试均表明该产品属于不合格产品;而采用垂直安装方式表明该产品属于合格产品。对两种安装方式下截然不同的结论产生的原因是什么;案涉产品是否属于不符合国家标准的缺陷产品;金邦公司诉讼请求的路径究竟是产品责任纠纷还是买卖合同中的产品质量瑕疵;以上存在争议的基础事实均不清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四川省成都市金牛区人民法院(2019)川0106民初798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四川省成都市金牛区人民法院重审。 上诉人成都金邦电气设备有限公司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 5800元予以退回。
审判长  黄小华 审判员  张艳秋 审判员  夏小璐
书记员  雷 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