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金邦电气设备有限公司

成都金邦电气设备有限公司、四川省科源园林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成都市武侯区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裁定书
(2021)川0107民初19484号
原告成都金邦电气设备有限公司与被告四川省科源园林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6月15日立案,原告成都金邦电气设备有限公司以已经达成和解为由,于2021年8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成都金邦电气设备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不违反法律的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成都金邦电气设备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2197元,减半收取计1098.5元,由原告成都金邦电气设备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