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重庆市南岸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2)渝0108民初31377号
原告:成都金邦电气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现代工业港南片区华港路5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124752837452X。
法定代表人:***。
被告:中国电建集团重庆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南岸区南坪金子村10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08202801156A。
法定代表人:***。
本院在审理成都金邦电气设备有限公司与中国电建集团重庆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成都金邦电气设备有限公司于2023年2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成都金邦电气设备有限公司自愿撤回起诉,是对自己权利的自由处分,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成都金邦电气设备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1224.5元,由原告成都金邦电气设备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三年二月十四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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