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金邦电气设备有限公司

成都金邦电气设备有限公司、四川凯特诺信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成都市新津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1)川0118执151号 申请执行人:成都金邦电气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郫都区成都现代工业港南片区华港路58号。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被执行人:四川凯特诺信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国(四川)自由贸易试验区成都高新区府城大道西段399号7栋2**3层305号。 法定代表人:***,职务不祥。 本院于2021年1月11日立案执行成都金邦电气设备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四川凯特诺信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执行标的4153587.24元,执行费43936.00元。执行中,本院通过法院专递向被执行人邮寄送达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财产申报表、***督卡等文书,被执行人至今未实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通过全国网络查控系统查询了被执行人银行账号、证券账号、工商登记信息、互联网银行信息,扣划了被执行人四川凯特诺信信息技术有限公司在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科技支行5105××××0502账号的存款3861590.73元已支付给申请执行人。本院查询了被执行人的房产信息、车辆信息,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执行人员对被执行人经营地进行了现场调查,经查被执行人暂无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与申请执行人约谈后,申请执行人也不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并同意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另对被执行人采取了限制高消费措施,在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上进行了公布。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二一年五月十八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