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东莞市第一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粤1971民初2327号之一
原告东莞市伟盈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东莞市*************。
法定代表人:梁某1。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东来复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唐醒,广东来复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陕西金泰弘信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西安市***********启航时代广场1-41903室。
法定代表人:刘某1。
被告***,男,汉族,1981年6月28日出生,住山东省平原县*********,身份证号码为372************217。
本院在审理原告东莞市伟盈建材有限公司诉被告陕西金泰弘信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以与被告在案外达成和解协议为由,于2020年3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东莞市伟盈建材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和《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东莞市伟盈建材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6593.16元、保全费5000元,已由原告预交,由原告承担。
审判员***
二〇二〇年三月十八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