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松潘县人民法院
民事调解书
(2022)川3224民初246号
原告:***,男,1980年10月4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松潘县。
被告:陕西金泰弘信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西安市沣东新城西咸区501号启航时代广场141903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11105333765335W。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诉讼代理人:***,陕西明乐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与被告陕西金泰弘信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5月29日立案受理。
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清偿原告挖机租赁费用共计24179.00元;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2016年至2020年被告在松潘县修建成兰铁路镇江××段××路基土方填筑工程,有偿租赁原告挖机,并约定当年租赁费于当年年底一次性付清,但被告迟迟未履行结算义务。2020年被告工程完工撤场,以资金不足为由并于2020年9月21日出具欠条一份,约定于2020年年底付清,经原告多次催要仍无果,根据民法典相关法律规定,原告特提起上述诉请,恳请法院予以支持。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原告***要求被告陕西金泰弘信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支付租赁欠款24179.00元,此款于2022年12月30日之前支付8000.00元,于2023年6月30日之前支付16179.00元。被告陕西金泰弘信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同意。
如被告陕西金泰弘信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未按期履行支付义务,则原告***有权就上述全部金额一并申请强制执行。
案件受理费202.00元,由被告陕西金泰弘信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负担(此款已由原告***预缴,被告陕西金泰弘信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在支付第一笔款项时一并支付给原告***202.00元,本院不予另行退费)。
其他无争执。
上述协议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本协议经双方当事人签字或捺印即具法律效力。
审判员***
二〇二二年五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