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肥市亚樵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合肥市亚樵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泾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8)皖1823民初1803号
申请人:***,男,1956年9月13日生,汉族,居民,住安徽省泾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沈新星,安徽皖盛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谢丹,安徽皖盛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合肥市亚樵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合肥市新站区星火路兴海苑32幢306室。
法定代表人:吴海,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何东华,安徽松圣律师事务所律师。
申请人***与被申请人合肥市亚樵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提供劳务受害责任纠纷一案,申请人***于2019年1月29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请求冻结合肥市亚樵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承建的泾县榔桥镇榔桥河上游右侧滨河道路建设工程的工程款70万元,合肥市亚樵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不得支取,并由案外人章奎以其名下的雷克萨斯牌皖P×××××号小型轿车(发动机号:5ZR6140101)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款、第二款,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冻结被申请人合肥市亚樵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承建的泾县榔桥镇榔桥河上游右侧滨河道路建设工程的工程款70万元,不得支取,冻结期限一年;
二、查封登记在案外人章奎名下的雷克萨斯牌皖P×××××号小型轿车(发动机号:5ZR6140101)一辆,查封期限一年。
案件申请费4020元(***已预交2010元),由合肥市亚樵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 判 长  潘玲玲
人民陪审员  余小和
人民陪审员  刘文胜

二〇一九年一月三十日
书 记 员  黄明菁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条人民法院对于可能因当事人一方的行为或者其他原因,使判决难以执行或者造成当事人损害的案件,根据对方当事人的申请,可以裁定对其财产进行保全、责令其作出一定行为或者禁止其作出一定行为;当事人没有提出申请的,人民法院在必要时也可以定采取保全措施。
人民法院采取财产保全措施,可以责令申请人提供担保;申请人不提供担保的,驳回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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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百零二条财产保全限于请求的范围,或者与本案有关的财物。
第一百零三条财产保全采取查封、扣押、冻结或者法律规定的其他方法。人民法院保全财产后,应当立即通知被保全财产的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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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
第四百八十七条人民法院冻结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的期限不得超过一年,查封、扣押动产的期限不得超过两年,查封不动产、冻结其他财产权的期限不得超过三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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