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宣城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9)皖18民终502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男,1970年1月21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安徽省泾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朱云汉,安徽桃潭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男,1956年9月13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安徽省泾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沈新星,安徽皖盛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谢丹,安徽皖盛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张爱旺,男,1973年1月29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安徽省泾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乐明,安徽华人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永兵,安徽华人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审被告:合肥市亚樵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合肥市新站区星火路兴海苑32幢306室。
法定代表人:吴海,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何东华,安徽松圣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因与被上诉人***、被上诉人张爱旺、原审被告合肥市亚樵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合肥亚樵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不服安徽省泾县人民法院(2018)皖1823民初180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9年3月5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上诉请求:1.撤销一审判决,改判驳回***的一审诉请;2.一、二审诉讼费用由***、张爱旺负担。事实和理由:一审认定事实、适用法律错误。1.一审中张爱旺提交的建房协议与本案无关;刘有保的证言,不能证明张爱旺与***系工程转包关系,而***提供的证据足以证明其与***均系张爱旺的雇员,事发时,***是跟在张爱旺所请的石工后面做小工而发生事故的;2.一审中***提出承诺书有2份,其他当事人也认可,但第一份承诺书没有签字。因***是***请来的,其在承诺书上签字只是表明态度。但认定***与张爱旺共同承担赔偿责任,尚需其他证据予以佐证。
***辩称,1.事发后,张爱旺与***共同向***出具承诺书,明确两人共同承包案涉工程、共同承担***损失,此承诺书有3名证人签字按手印,1名担保人按手印,***未能举证对抗该承诺书,本案事实和法律关系清楚。2.***的陈述及证据与一审查明的事实明显不符,不足以证明***受张爱旺雇佣。请求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张爱旺辩称,1.承诺书系张爱旺、***自愿与***签订,***对其真实性无异议。承诺书明确了***是***的雇主、工程承包人及与张爱旺对***受伤赔偿责任的承担。2.一审中***提交的3份欠条,是张爱旺拖欠***的工程款。而其提交的工资性工程款和工资表系***的雇员胡某制作,此工资标准为***确定的,且一审中有多名证人证实***不受张爱旺的管理,张爱旺不向***发放工资。由此证明张爱旺与***系工程转包关系,***系案涉工程的承包人,非张爱旺的雇员。请求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合肥亚樵公司述称意见与张爱旺辩称意见一致。
***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判令张爱旺、***、合肥亚樵公司赔偿经济损失1962966.19元。
一审认定事实:合肥亚樵公司中标承建泾县榔桥镇人民政府的榔桥镇榔桥河上游右侧滨河道路建设工程。2018年1月22日,合肥亚樵公司将上述工程转包给张爱旺实际施工,并与张爱旺签订《工程项目经济责任合同》。2017年12月1日下午2时左右,***在上述工程工地上抬石头的过程中,不小心脚滑了一下,从河坝的上埂摔下受伤。***随即被送往皖南医学院第一附属医院弋矶山医院住院治疗至2018年3月1日出院。出院诊断为:1、C7/T1骨折脱位伴四肢瘫;2、C2椎体骨折;3、双侧第2后肋骨折;4、多发软组织损伤;5、高血压病;6、糖尿病;7、双下肢胫后静脉血栓形成;8、下腔静脉滤器植入术后。2018年3月12日,***到泾县中医院住院治疗至2018年6月2日出院。两次住院共计花费医疗费用317032.19元(皖南医学院弋矶山医院278012.16元、泾县中医院39020.03元)。2018年6月8日,***伤情经安徽宣正司法鉴定中心评定:1、***因在高处坠落,致C7/T1骨折脱位四肢瘫伴重度排便功能障碍与重度排尿功能障碍,伤残等级为一级;2、误工期为183天、护理期183天;营养期183天;3、护理依赖程度评定为完全护理依赖,护理依赖从鉴定之日起;4、***每月需要医疗费用990元。***支付鉴定费用2750元。***在事故发生前一直以做小工和务农为收入来源。***受伤后,张爱旺共计支付了医疗费221000元(其中有25000元系***将款项汇至张爱旺的账户,张爱旺再汇至医院账户)。事故发生后,张爱旺、***于2017年12月3日向***亲属出具一份承诺书,承诺***住院期间的费用及出院后的营养费、护理费、误工费等一切损失由承诺人承担。
一审同时认定张爱旺系将部分工程再次转包给***施工,***雇请***前往工地务工和***事故发生前系在家务农的同时在工地上做小工的事实。
一审法院认为,本案争议焦点1,张爱旺、***以及合肥亚樵公司是否应当对***的受伤损失承担责任以及承担多少责任?根据审理查明的事实,合肥亚樵公司将中标承建泾县榔桥镇人民政府的榔桥镇榔桥河上游右侧滨河道路建设工程整体转包给张爱旺,张爱旺再将部分工程转包给***,***叫***前往工地提供劳务。张爱旺和***在事故发生后,共同向***的亲属出具承诺书同意承担***住院期间的费用及出院后的营养费、护理费误工费等一切损失。张爱旺、***在庭审中对承诺书的真实性没有提出异议,且该承诺书系在事故发生后自愿签订的,应视为张爱旺、***和***亲属间关于责任承担的一种约定,故***依据该承诺书要求张爱旺和***共同承担赔偿责任,符合法律规定,予以支持。合肥亚樵公司将工程整体转包给没有施工资质的个人施工,故应当承担连带赔偿责任。个人之间形成劳务关系,提供劳务一方因劳务自己受到损害的,根据双方各自的过错承担相应的责任。张爱旺、***作为接受劳务的一方,未尽到为***提供安全的工作条件、进行必要安全岗前培训、提供必要防护措施的义务,致使***在提供劳务的过程中受伤,其应对***所受伤害承担赔偿责任。***作为提供劳务的一方,具有工作经验,应当能够预见自己从事的工作具有一定的危险性,但是其在抬石头的过程中,未尽到注意义务,对自己的损害也有一定的过错,应适当减轻对方的赔偿责任。综合考虑本案实际情况,确定由张爱旺、***承担75%的赔偿责任。
争议焦点2,***的残疾赔偿金标准问题。***户籍系农村居民,其长期居住生活在农村系客观事实,其事故发生前一直务农系事实,从庭审证据来看并不足以证明其主要收入来源是做小工。即使其主要收入来源是做小工,做小工也是临时提供劳务,并非长期稳定工作且并没有太高技术含量,收入标准和安徽省农林牧副渔业收入标准相差不大,故对***以其主要收入来源为做小工主张按照安徽省城镇居民标准计算残疾赔偿金的诉请,不予支持。
争议焦点3,***后续护理费和后期医疗费的期限问题。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规定,一次性赔付系原则,应当优先适用,不适用属于例外。***因在高处坠落,致C7/T1骨折脱位四肢瘫伴重度排便功能障碍与重度排尿功能障碍,可见***未来需要护理依赖和后期医疗费用系必然会发生的。如果分多次给付,给付义务方的未来给付能力系不确定因素,同时,当一方不愿意给付的时候,必然造成受害人诉累。显然也不利于保护受害人的利益。综合考虑到***快年满62周岁(截止鉴定之日计算)、其目前的身体状况、人均平均寿命等因素,确定后续护理费和后期医疗费的年限均为13年(自鉴定之日暨2018年6月8日开始计算)。***因事故遭受的经济损失:1、医疗费317032.19元;2、住院伙食补助费5160元(172天×30元/天);3、营养费5490元(183天×30元/天);4、护理费24339元(133元/天×183天);5、误工费21960元(120元/天×183天);6、残疾赔偿金242402元(12758元/年×19年);7、精神损害抚慰金50000元;8、鉴定费2750元;9、交通费3000元;10、后续医疗费154440(990元/月×12月×13年);11、后期护理费631085元(133元/天×365天×13年),以上合计1457658.19元。张爱旺、***应当赔偿***各项经济损失合计1093243.64元(1457658.19元×75%)。扣除已经获赔的221000元,张爱旺、***还需赔偿872243.64元。合肥亚樵公司对该损失承担连带赔偿责任。据此判决:一、张爱旺、***于判决生效后20日内共同赔偿***各项经济损失合计872243.64元;二、合肥市亚樵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对上述款项承担连带赔偿责任;三、驳回***其它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22467元(***已预交11233.50元),由***负担9945元,张爱旺、***共同负担12522元。
二审中,当事人没有提交新证据。本院对一审查明的事实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雇员在雇佣活动中受到伤害,雇主应当承担责任。本案中,***在案涉工程工地提供劳务,在***受伤后,张爱旺、***于2017年12月3日共同向***出具了承诺书。该承诺书明确记载了张爱旺、***系案涉工程承包人,***系二人雇请的雇工。并承诺张爱旺、***必须对***住院期间积极提供治疗一切费用及承担出院后三期费用等。该承诺书上有张爱旺、***签字,施工鉴证人胡某、胡世应、陈某签字,担保人汪茂旗签字。***的签字行为,系其真实意思表示,合法有效,不仅认可其为案涉工程承包人,也自愿与张爱旺对***受伤损失共同承担赔偿责任。一审根据该事实情况,判令***与张爱旺共同承担***的赔偿责任,符合案件事实和法律规定,判决结果并无不当。***称其与***均系张爱旺的雇员,与张爱旺非转包关系,其在承诺书上签字是道义上的态度,与张爱旺承担同样赔偿责任证据不足的上诉理由,因未提供有效证据证明,且与本院查明的事实不符,本院依法不予采纳。
综上所述,***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应予驳回;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12522元,由上诉人***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长 王鸿梅
审判员 胡继泽
审判员 汪令璋
二〇一九年五月二十日
书记员 俞 玥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七十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
(一)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的,以判决、裁定方式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裁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