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肥市亚樵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与合肥市亚樵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某某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太湖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皖0825民初3254号 原告:***,男,1965年10月28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太湖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安徽高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合肥市亚樵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新站区星火路兴海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100MA2MRT7W3E。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 被告:**,男,1973年11月7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合肥市蜀山区。 本院在审理原告***与被告合肥市亚樵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20年12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现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5050元,减半收取252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三日 书记员  张 瑜 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