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泸州市龙马潭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川0504财保63号
申请人:泸州永龙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泸州市纳溪区安富永宁路342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500620835324T。
法定代表人:杨永龙。
被申请人:重庆三千加旅游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江北区市场监督管理局,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05MA5YWK970E。
法定代表人:万涵钦。
申请人泸州永龙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于2021年1月14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重庆三千加旅游开发有限公司价值240万元的财产予以保全,并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查封(扣押、冻结)被申请人重庆三千加旅游开发有限公司价值240万元的财产;
保全期间不得支取、转存、转让、变卖、赠与、毁损、抵押、隐藏等。违者将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判员 田永杰
二〇二一年一月十四日
书记员 余源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