泸州永龙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泸州永龙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重庆三千加旅游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泸州市龙马潭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川0504执1576号
申请执行人:泸州永龙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泸州市纳溪区安富永宁路342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500620835324T。
法定代表人:杨永龙。
被执行人:重庆三千加旅游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江北区庆云路16号7-1,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05MA5YWK970E。
法定代表人:万涵钦。
本院在执行泸州永龙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与重庆三千加旅游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依据本院2021年5月11日作出的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21)川0504民初2202号民事判决书,依法已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等法律文书。经对被执行人的房产、车辆、工商、证券、银行进行财产调查后,发现被执行人无可供执行的财产,已对其采取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限制高消费等强制措施。本院已将上述情况告知了申请执行人,申请人同意终结此案本次执行程序。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执行员  唐毅
二〇二一年八月十九日
书记员  彭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