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叙永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川0524民初2897号
原告:泸州永龙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泸州市纳溪区安富永宁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500620835324T。
法定代表人:杨永龙。
被告:***,男,汉族,1983年9月1日出生,四川省叙永县人,住,住四川省叙永县/div>
原告泸州永龙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不当得利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受理后,原告泸州永龙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于2020年10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泸州永龙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提出撤诉申请的理由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依法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泸州永龙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50元,由被告***承担。
审判员 刘 燕
二〇二〇年十月九日
书记员 王茗佳